无民事能力离婚监护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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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在生活中,有些家庭结婚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婚姻是有问题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要求离婚。那么,无民事能力人的离婚监护人是谁?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其父母、成年子女都可以当监护人及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下面我们就通过本文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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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生活中,有些家庭结婚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婚姻是有问题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要求离婚。那么,无民事能力人的离婚监护人是谁?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其父母、成年子女都可以当监护人及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下面我们就通过本文了解下吧。

一、无民事能力人的离婚监护人是谁?

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 事物和比较重大的 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这些人可以依法设定监护人,监护人的 顺序就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配偶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配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又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其他代理人不得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示离婚诉讼。另外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结婚、离婚都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其婚姻状况,否则就属于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即使配偶放弃或被剥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无权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类诉讼。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二、那些人可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起诉离婚的代理人?

1、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间歇性精神病病人

2、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的,必须在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

3、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的:

(1)如果其精神状态出于正常阶段,由其本人亲自参加诉讼;

(2)处精神状态不正常阶段,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要指精神病患者,其提出离婚,自己无法正常参与诉讼过程,应该由离婚监护人代理,比如其子女、父母或者其它近亲属等。这里要注意,离婚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因此配偶是不能当监护人的。如果其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也可以自己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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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并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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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并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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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适宜担任监护人。
3、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具有监护资格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其能否担任监护人,在实践中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该组织的设立宗旨、社会声誉、财产或者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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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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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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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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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律师回复] 律达网:祖父母、外祖父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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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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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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