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银行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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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保障着被监护人的生活。因为被监护者往往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所以有些事情的办理都需要监护人的陪同。那么,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银行卡吗?监护人是不可以代办理银行卡的。

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银行卡吗?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保障着被监护人的生活。因为被监护者往往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所以有些事情的办理都需要监护人的陪同。那么,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银行卡吗?监护人是不可以代办理银行卡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监护人不能代办,同时不同年龄段监护人是否需要陪同也有不一样的答案

中小学生办理银行卡的程序如下

(1)、十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学生,要本人持户口簿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等办理好身份证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任何银行都可办理。办理时本人要在"个人结算帐户管理协议"上签上您的名字,再填一张"个人卡开卡申请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然后留密码,您在密码器上输入想留的六位密码(输入二次并确认),工作人员就把卡给您了。另外,银行卡上要存一点钱,有的银行要求至少存10至50元,有的银行要求较少,1元钱就行。注意事项:十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一般是不给办卡的,如果要办理,银行要求监护人必须陪同。但实际情况是,银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银行卡要求不严,有时没有家长陪同银行也给办理。

(2)、十周岁以下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办理身份证还是办理银行卡都要家长陪同, 办理银行卡需要携带如下证件:家长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本人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体现监护性质的其他证件(如出生证等)才可以办理。程序与方法与(1)相同。银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银行卡要求挺严,原则上不予办理,但你所携带的各类证件齐全,大部分银行也不会为难你的。(3)、已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办理银行卡的方法与成人相同,持本人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即可。拓展未成年人办理银行卡类型未成年人办理的银行卡主要为借记卡,各个银行对未成年人办理的借记卡使用功能有不同的规定。另外,为了控制未成年人的消费,未成年人申办的借记卡一般不具备申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其它规定可以到银行营业厅了解。

关于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银行卡吗?经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即使监护人保障着被监护人的生活,也不能代为办理银行卡,但是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的陪同,才能够办理银行卡。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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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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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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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不可以代办银行卡的。十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学生,要本人持户口簿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等办理好身份证后再办理银行卡;十周岁以下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办理身份证还是办理银行卡都要家长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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