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8级工伤赔偿纠纷中,申请人王于2019年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XX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8月15日,王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索赔总额为34001.6元,包括伤残待遇等各项费用。被申请人对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指出王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
王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及八级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但缺失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李杨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王尽可能收集相关费用的原始票据,如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交通票据等。对于护理费,律师通过走访护理人员,固定证人证言,以证明护理事实及费用情况。
在庭审中,这些补充的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申请人质证称部分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部分证人证言可信度低。李杨律师回应称,残疾辅助器具的购买时间与受伤时间相契合,且用途与伤残情况相符,能够证明与事故的关联性;证人证言是真实有效的,证人与王无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相互印证。
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王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未提供有效证据部分不予支持,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王的费用共计25079.45元,驳回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李杨律师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关键证据的完整性,确保基础证据扎实;二是针对缺失的证据,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收集和补强,如收集原始票据、固定证人证言等;三是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合理阐释,回应对方的质证意见,维护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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