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受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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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型受贿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借贷形式的维系中只要双方存在不信任的情况而且存在较大的数额借贷,那么在法律规定中就会被认为是受贿。因此,对于借款型受贿虽有一定的区分难度,但是对于有关的办案人员来说有着具体的执行标准。

借款型受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

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受贿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受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权利、金钱交易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的受贿如何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受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权利、金钱交易,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受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受贿的客观基础。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受贿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受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受贿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受贿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收受贿赂,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4)从审查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否给第三人带来损失,看行贿受贿的必然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事实上,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是通过出借人的出借(行贿)和借入人的借款 (受贿)来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实现必然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或者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或者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这些损失是因受贿人接受贿赂造成的,因而损失的产生与这种借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行贿受贿的必然结果。

借贷问题对于我们的生活影响好事较大的,因为谁都会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只要超过了一定的法律规定就会被认为是受贿,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就要格外注意,除此以外就是借贷型受贿的确定,只要有关的人员被确定为受贿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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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受贿的规定有刑法当中的163条386条对这种受贿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也就是以民间借贷的这种外在的形式来进行掩盖,从而进行一定的贿赂行为,当然在具体的审查过程当中也需要认真的进行认定,审查双方主体是否真实的具有借贷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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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受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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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电视的时候 听主持人讲什么感情投资型受贿,第一次听到这个东西,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一种是官员和被管理者之间。这种情况类似逢年过节红白喜事借着礼尚往来的人情或者民俗的形式出现,有的也具有“感情投资”的味道。
所谓“感情投资”,就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只是和有关官员搞好关系,以便将来或许能用上这层关系,或者将来遇事不会被他人所为难。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这种情况进行明确规定,现在《司法解释》将其明确规定下来,只要索取或收受存在这种上下级或者管理被管理关系的人员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务行使的,就认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对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这一要件,适用空间是很小的。因为存在职权隶属或者管理关系同时收受三万元以上明显超出人情往来的钱财,一般情况下,都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值得提示的是,此处三万元以上,包括收受同一下属或被管理人一笔或数笔累计金额达三万元以上。来自不同下属或被管理人的,不应累计,否则难以认定影响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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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算不算受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合法化。国家工作人员以“以借为名”受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罪。《刑法》,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手续费,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智能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的手段呈现出更加“隐藏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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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借贷形式的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的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 4)从审查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否给第三人带来损失,看行贿的必然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事实上,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借贷形式的行贿是通过出借人的出借(行贿)和借入人的借款()来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实现必然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或者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或者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这些损失是因人接赂造成的,因而损失的产生与这种借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行贿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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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为名受贿受贿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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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借贷为名行贿是什么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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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以借贷为名的受贿行贿是否属于行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以借贷为名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行贿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I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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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犯罪的类型都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2、收受干股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六、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七、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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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以借贷为名的受贿,行贿为名的受贿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借贷形式的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的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 4)从审查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否给第三人带来损失,看行贿的必然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事实上,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借贷形式的行贿是通过出借人的出借(行贿)和借入人的借款()来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实现必然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或者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或者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这些损失是因人接赂造成的,因而损失的产生与这种借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行贿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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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算不算受贿
[律师回复] 对于“打借条”算不算受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合法化。国家工作人员以“以借为名”受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罪。《刑法》,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手续费,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智能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的手段呈现出更加“隐藏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打借条”算不算受贿
[律师回复] 对于“打借条”算不算受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合法化。国家工作人员以“以借为名”受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罪。《刑法》,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手续费,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智能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的手段呈现出更加“隐藏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打借条算不算受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合法化。国家工作人员以“以借为名”受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罪。《刑法》,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手续费,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智能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的手段呈现出更加“隐藏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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