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里,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这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成了关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杨龙律师明确了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广东省某厅函件及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正是这种对核心矛盾的精准把握,为后续的破局奠定了基础。
系统梳理证据,制定有效策略
杨龙律师团队对涉案全部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也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同时,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此外,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通过这样的证据梳理和策略制定,为庭审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仲裁庭审抗辩,赢得最终胜利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而且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实操建议:
1.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条款要明确具体,像下浮率等关键内容要在合同中清晰表述,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2.遇到政府函件或会议纪要时,要仔细分析其性质和效力,判断是否能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不能盲目认为其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
3.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要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成为证明双方共识的关键。
4.当发生合同争议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可以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和法律依据,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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