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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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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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二、过继子女有继承权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形成了抚养赡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不管是收养没有任何关系的孩子还是需要收养自己的继子女,其实在收养条件上面,《民法典》中都是有统一的规定,但在收养继子女的时候,需要经过继子女亲生父母的同意才行,否则也是不能与继子女建立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之后自己的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其实也不能因此解除收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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