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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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关系,是既分离又统一的关系,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在不同的阶段发生的社会关系,并非是独立存在的,都是始终围绕着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再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关系

(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离又统一的关系,即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在不同阶段发生的具体社会关系,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统一的,都是围绕查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处于中心地位。其它分立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是从这里派生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都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司法机关是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作为代表进行活动。当事人分为刑事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人包括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这些并非任何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主体之间由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是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由此看出,要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二是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这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诉讼主体,又都是国家的专门的司法机关,执行追究犯罪的职责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这是它们的共同性,又是它们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殊性。上述三个主体之间,又各有特点。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权的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法归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除外)公安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控诉权的专门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起主导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行使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公、检、法三机关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又都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依照法定职权,分别起主导作用。这种情况是由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一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如果要说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这个问题的话,其实这是非常专业的一个法律名词了,我们在通过刑事诉讼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无需去计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因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重点阐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机关,个人等这些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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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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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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