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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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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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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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途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如果单位存在非法行为的,是要给予员工一定的赔偿的,并且赔偿的金额是该员工每月工资的两倍,如果工作满六个月没有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来赔偿,就是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就应该赔偿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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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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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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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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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涵盖有“管理人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予以表达,且不能滥用故意造成相对人的损失。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
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仅是一项权利,并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须解除;在权利救济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提讼,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补充知识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债权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并无区别。并且,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如债务人的自由、名誉、身体和生命均可作为执行对象,甚至多数债权人可肢解债务人尸体以达公平分配之目的)。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法官可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
此种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但此处之管财命令只相当于今日之破产宣告,至于此后之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就债权人中选任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的拍卖方式。然而,实际上由于发布管财令到财产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间较长,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故有时由该财产管理人兼负管理之责。所以,其中已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内容,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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