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人欲购置某房企开发的商品房,该房屋是房企抵偿给某XX集团的工抵房。原告先与房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又与XX集团、相关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全款922717元,XX集团以715000元优惠价转让购房债权,原告支付全款至房企监管账户,房企付款给XX集团后,XX集团返还207717元差价。然而,XX集团以房企未退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返还差价,原告遂委托章世铿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5201610537634。他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负责某全国性企业法律事务,对企业经济纠纷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在经济案件方面经验颇丰。此次接手案件后,章世铿律师第一时间梳理证据材料,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庭审中,XX集团和房企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抗辩理由。XX集团称付款条件未成就,差价系优惠未实现债权无需支付,且协议书未约定承担原告律师费;房企则称自己非三方协议书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无需担责。面对这些抗辩,章世铿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
章世铿律师指出,三方协议书中“房企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差价”的约定是赋权性约定,并非限制性约定,XX集团已诉讼向房企主张退款并获生效判决,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XX集团应返还差价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案涉协议书是XX集团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公平和权利对等原则,XX集团违约应承担原告律师费。此外,房企与原告就差价返还无直接约定,且XX集团已对房企提起退款诉讼并获支持,房企无需对案涉差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集团支付购房差价款及利息,支付原告律师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XX集团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退回。这起案件的成功解决,充分体现了章世铿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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