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依约交付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未付。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器材厂。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沧州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几个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情况,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央企集团的逃债路径。针对“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让法院确认了租金金额的真实合法性。在钢模板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沧州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返还等关键内容。当遇到对方拖欠租金等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在对方公司发生合并、注销等情况时,要关注自身债权是否得到保障,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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