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为自己辩护技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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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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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想要为自己辩护的技巧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1、诉讼证据的准备,其二就是家庭财产的保护。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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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为自己辩护技巧是什么?

离婚诉讼为自己辩护技巧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综上所述,既然当事人想要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失败的婚姻就应该及时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然后在庭审中要注重为自己维护财产权利的各个观点,如果不请律师而想要自己辩护的话就有必要准备更多的材料以应对对方提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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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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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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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朋友现在遇到了一件事情,就是开车不小心和对方撞了,现在要打官司,想问下这个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 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强有力进行辩护,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需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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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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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
做无罪辩护的技巧还是要全面的了解案情,要充分的收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所在。但辩护不等于辩白,如果连辩护人自己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绝对不可能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做无罪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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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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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要好几场刑事辩护,由于自己缺乏经验,想问下法律刑事辩护的要点有哪些?以及相关的技巧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
辩护律师
在庭审中质证要点


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
辩护律师
,在庭审中,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刑事
辩护律师
除自己收集的证据和
申请调取的证据外,基本上全部是公诉机关向法庭的证据。因此,如何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对
一个案件的走向是非常重要的。

(一)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
、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
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
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情况,
辩护律师
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
实,
辩护律师
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
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
辩护律师
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
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
辩护律师
切不可因
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
证。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因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
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
辩护律师
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
分。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受贿的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
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行贿的证人及举报人的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
利害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
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
辩护律师
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
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
辩护律师
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
不符之处。

2
、对同案犯供词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除与被告人的供词相一致的以
外,
辩护律师
均应持几分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而同案犯证实其有罪,则更需通过庭
审发问与质证,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词不真实的一面。例如同样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出现同案犯指证被告
人参与,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审发问与质证,通过发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供词,并从同案犯的供词中发
现其矛盾之处,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同时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

3
、质证时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常见的有:

)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
法的方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供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及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1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试行)


58
条的规定。

2

审问未成年人时,
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
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
嫌疑人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2
条规定。

3
)讯问笔录修改及更正
或修改处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4
条规定。

4
)对被告
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
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认真核查、
依法处理,
违反公安部
“程序规定”

168
条规定,对上述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明确指出其违法性,
并按最高院“解释”第
58
条的规定,否定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



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
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
)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通过发问及质证,获取
辩护素材。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
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从容。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而作为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

必须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掌握,必
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发问,善于在证人前后矛盾或难以自圆其

2
说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出现两难状态,则要巧设两难发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
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2
)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
数,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对书面证词,
辩护律师
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发问句,然
而,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谈话记录,由于控方取证人员的记录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
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此需要
辩护律师
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
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或隐含
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
辩护律师
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
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3
.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违反最高人
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第
142
条规定。

2
)由非侦查
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公安部“办案程序”第
51
条规定。

3
)询问证人没
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违反刑诉法第
97
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规定。

4
)询问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查人员,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0
条及公
安部“程序规定”第
188
条规定。

5
)询问未满
18
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到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3
条规定。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
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害人的证言就
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
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
辩护律师
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件中被害
人的供词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

1
)将被害人
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

2
)充
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

3
)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

4
)案发时的客观
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
查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
照片少于十张,
在检察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
照片少于五张,
违反公安部
《程
序规定》第
251
条、最高检《规则》第
193
条的规定。

2
)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
证据相印证,违反《刑诉法》第
61
条规定。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
法医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笔迹鉴定、
化学鉴定、
会计鉴定、
技术鉴定等。一般为涉及需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结论的,
均需有权威中介部门提供书面鉴定结论。但是,基于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司法实
践中有关鉴定结论出现失误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因此,
辩护律师
在承接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鉴定
结论,就认为该案已作定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鉴定结论定性的时候,更应持合理怀疑的态度。
辩护律师
若囿于自身知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
行重新鉴定。如果在庭审中才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意见,或要
求进行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充足理由)





鉴定结论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

2
)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
定,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

3
)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
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

4
)检察机关对一些
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
违反最高检
《规则》

182
条规定。

5
)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238
条的规定。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现场勘查及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绘制的。一般应认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作证据使用。
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同样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或受到勘验人员的经验、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影响,
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因此,作为间接证据的现场
勘验笔录也同样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
检查笔录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
并由他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刑诉法》第
113
条规定。

2
)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

3
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9
条规定。

3
)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在场,违反
最高检《规则》第
150
条规定。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事。当事人私下取得的录音、录像资
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控方将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获取手段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
充分注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
定证明真实,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3
)影视材料没有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
盖章,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七)对物证、书证和质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
料或其它物质材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示。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物证、书证举证一
般不会出现造假(书证、物证本身就系伪造的除外)
,需要质证之外主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
错误。


物证、书证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反《刑诉法》

115
条规定。

2
)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
品没有及时鉴定,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70
条规定。

3
)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
每名辨认人没有单独时行,违反了最高检《规则》第
193
条规定。

4
)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
面证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违反公安部《解释》第
53
条规定。

5
)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没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
违反公安部《规定》第
53
条及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二、过程中常见控方其他举证错误及
辩护律师
应掌握的若干庭审质证技巧。

1
.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诸多事实合并举证时的庭审质证。



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制度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
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犯罪事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过程中应对该多起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举
证、
质证。
但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时间安排较为紧凑时,
控方甚至个别法院也默许控方采取合并举证方法,
即将相关证据由控方一次性举证完毕,于是客观上导致
辩护律师
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质
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遇到合并举证时,
辩护律师
应及时予以指出,建议
合议庭告知控方采取一事一证一质方式开展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合并举证方式不符合控辩式庭审
质证程序。

2
.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或发现在移送的主要证据目录中缺少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



根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定,侦查及起诉机关应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
有关资料,起诉时移送的证据资料也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经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特别是有些
辩护律师
难以取得或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或
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因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
就应根据六部委《实施规定》第
13
条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方面的证据材料。

3
.庭审质证时
辩护律师
应及时制止控方发言的几种情况。




1
)控方采取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应及时予以制止。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
律规定控辩双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时,均不得采取诱导式发问以及其它不恰当的
方式发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控方的行为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144
条规定。此时
辩护律师
应即时举手示意请求审判长阻止控方发问。




2
)控方在举证时所举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认定的情节无关时,违反最高院《解释》

148

149
条规定,
辩护律师
应举手示意审判长及时予以制止发言。




3
)控方在举证时,其所列举的证据未列于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目录之中,
辩护律师
可采取三种方
法处置:一是案卷中已有类似证据材料或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已较充分,
辩护律师
在质证时只指出该证据
尚未列于主要证据目录即可;二是在非主要事实或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关系不大情况下,建议法庭将此证据
当庭让
辩护律师
阅读几分钟后当庭予以质证;三是控方所举证据是涉及定置量刑的新证据或主要证据,

护律师
有权请求合议庭作休庭处理,允许
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后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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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实习律师,我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请问故意伤害最无罪辩护有什么技巧?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违法做出对他人身体构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果要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该从哪些点入手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一些故意伤害最无罪辩护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quot;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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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技巧有说服法官;选准角度;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等方面得技巧。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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