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以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未腾空房屋为由,要求被告立即腾空并支付占有使用费。2020年开始执业的张书雯律师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意识到,若能在腾房期限和费用承担上找到平衡点,将为被告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凭借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逾百件案件积累的经验,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双方诉求是关键。于是,张书雯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仔细研究其中关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腾房条件等条款。
在与原告方的首次沟通中,2022年X月X日,张书雯律师代表被告向原告提出希望能给予一定的腾房期限,并减免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方初步答复称,腾房期限最多只能给到2022年X月X日,且房屋占有使用费必须按照每日8.6元的标准支付。张书雯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指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一定成本,且并非恶意不腾房,希望原告能适当延长腾房期限并减免费用。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某卫生用品厂于2022年X月X日前无偿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不得向原告主张任何损失;诉讼费用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某卫生用品厂负担,已当庭给付完毕;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张书雯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以当事人需求为中心,通过积极沟通协商,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宽裕的腾房期限,避免了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承担,同时也避免了原告就房屋状况等事项另行追责的风险。这种调解方式既避免了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当事人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效控制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充分体现了张书雯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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