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申请人XX称,自己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因这场交通事故受伤,且自己不负事故责任。然而,被申请人既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因此,X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则辩称,2023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XX实际于3月4日被委派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关于补缴社保,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且XX仅提供了2个月试用期的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表示,XX已与被申请人建立明确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XX并非第三人的员工,第三人正常工作时间是早上10点至下午5点,XX未在第三人处工作,工资也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要考虑试用期和社保条例。
证据交锋
申请人提供了五组证据:
1.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具有合法用人资质。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认可。
2.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XX2023年3月工资为4XX0元,4月工资为3XX5元,由被申请人发放,以此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问题,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要看是否提供实际劳动。第三人认为与自己无关,且无法证明4月工作事实。
3.证明,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认可真实性和证明问题,第三人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问题,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XX下班回家时发生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被申请人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问题,指出事故时间不是第三人的上下班时间。第三人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问题,认为XX应向事故主要责任人索赔,且事故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受伤与第三人无关。
5.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XX受伤后被送往XX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被申请人认可真实性,但认为与认定劳动关系无关。第三人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问题,指出证据存在矛盾,无法确定是否二次受伤,且XX与第三人无劳动关系,不应由第三人支付双倍工资及社保。
被申请人提供了一组证据:劳动合同书,证明2023年3月1日与XX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双方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申请人和第三人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认可。第三人未当庭提供证据。
仲裁裁决
仲裁委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3月1日,月工资3500元。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4月2X日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处。2023年4月3日、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由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2023年3月1日至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这个案子由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代理。于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服务地区为新疆、库尔勒。他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抖音认证法律博主,还获得过“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优秀辩手”及辩论赛冠军、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刑事辩论赛优胜奖等荣誉。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纠纷时合同是重要证据。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发生工伤等事故时,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正裁决,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驳回了不合理的诉求。于欣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保补缴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执业的这些年里,承办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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