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徐X将被告云南XX公司(某丙公司)、朱XX、安XX、云南XX公司(某乙公司)告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工程款本金4300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83917.31元。原来,2019年被告朱XX借用某丙公司资质,承建某乙公司发包的工程,之后朱XX把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联合施工协议》。原告完成施工后,与朱XX、安XX结算,确认还欠工程款。原告认为朱XX与某丙公司是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有过错,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某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程隆银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程隆银律师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从2014年执业至今,已经办理了200多起各类案件,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还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程隆银律师接手案件后,马上梳理卷宗,核查相关证据,明确了核心争议,制定了“厘清合同关系、界定责任边界、精准抗辩免责”的代理策略。庭审中,各被告都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程隆银律师则重点开展了以下抗辩工作:首先,确定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的法律关系,确认朱XX、安XX与某丙公司没有劳动雇佣关系,某丙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其次,针对原告主张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程律师引用法律规定,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说明某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再次,对于工程返工及质量争议,程律师用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返工与某丙公司无关,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扣减合理返修费用;最后,程律师全面质证,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丙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清晰划分了各被告的责任边界。
最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程隆银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判决由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了原告对某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丙公司成功免除全部连带付款责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责任边界非常重要。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大家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找专业律师咨询,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程隆银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制定科学的代理策略,在庭审中逻辑严谨、举证充分、说理透彻。他不仅成功维护了某丙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公司的经济损失,还彰显了一名专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他的客户遍布云南本地以及外地,大家都慕名而来寻求他的帮助。他获得的“优秀律师”荣誉,也正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的肯定。相信在未来,程隆银律师会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热情服务,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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