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铁粉厂给食品公司供应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就靠食品公司电话下单。合同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了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还欠铁粉厂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食品公司还是电话订购,铁粉厂继续供货,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也按要求开了增值税发票。可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只付了5万元,铁粉厂多次催款没结果,就把食品公司告上了法院。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认为,自己按约定给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就该支付相应的货款。虽然后来没签新合同,但业务还是按老样子进行的,被告应该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支付货款。
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明确提出反对理由,只是在实际行动上拖欠货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双方之前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2015年2月19日约定铁粉单价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约定铁粉单价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约定特铁粉单价5300元/吨。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对账时,也明确了铁粉和特铁粉的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继续交易但没签合同,铁粉厂供应的货物都有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这些签收单和发票就是关键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交易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X》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在这个案子里,双方之前有合同约定单价,后来新业务没签合同,那就可以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单价。对于2017年的铁粉价格,法院根据以往交易习惯酌定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案子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合同非常重要。即使是老客户,后续业务也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包括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避免因为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没有签订新合同,也要保留好交易记录,像签收单、发票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交易事实和价格的证据。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款价格,保障了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合法权益。董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有着公司法方向的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案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因为她多年的积累和钻研,才能在这个案子中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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