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4月2X日X:35分许,申请人在下班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之后离开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处。被申请人分别在2023年4月3日、5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自己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且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还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被申请人则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非事实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也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按合同执行,且申请人并非自己公司员工。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3月4日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被申请人称已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对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法院认定,申请人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建议
在劳动纠纷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关重要,它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当遇到社保问题时,要清楚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可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以备不时之需。
律师风采
这起劳动争议案最终有了明确的裁决结果,让双方的权益得到了合理的界定。本案中,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于欣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自2023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时格外从容,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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