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工资、差旅费报销款、停工期间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2022年执业的郑捷峰律师凭借其在劳动人事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规则这一关键。
郑捷峰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收集与分析工作。作为2022年开始执业且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的律师,郑捷峰在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向员工转账的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且现有证据未充分体现员工接受公司实际的用工管理。
20XX年X月X日,郑捷峰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驳回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庭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及相关事实。郑捷峰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员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他还强调员工工作时间灵活,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与公司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此外,对于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言,郑捷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指出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仅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仲裁庭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观点。仲裁庭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未体现员工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未能体现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仲裁庭驳回了员工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工资、差旅报销、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全部仲裁请求。郑捷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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