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与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信息都有明确规定,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出具了收据。然而,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认购书单价是否与商定单价一致:庞女士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而认购书上是“X,XXX元/㎡”。公司则否认曾商定过“X,XXX元/㎡”的单价,主张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但从素材来看未明确提及法院查明的关于单价商定情况的具体证据。不过最终法院认定公司需退还定金,侧面反映出法院认可了庞女士关于单价不一致的主张。
第二,公司是否应退还定金:庞女士认为由于单价与商定不符,公司应退还定金。公司认为庞女士违约,按照认购书约定,定金不应退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公司需退还定金,说明法院认为公司在单价问题上存在一定责任,不构成庞女士违约。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购房认购书等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到价格、面积等重要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庞女士成功拿回了定金,这一结果离不开戴雯雯律师的专业代理。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来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的不断钻研和实践,让她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把握争议焦点,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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