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优先赔偿有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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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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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发生交通案件时,交强险优先赔偿被害者的实际损失,法院完全可以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决结果产生后再行结算。如此,既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交强险优先赔偿有哪些情况?

一、交强险优先赔偿有哪些情况?

首先,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侵权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无疑可以认定为赔偿义务人,因此,法院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执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除医疗费限额以外的其他费用,这就要求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后,应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当事人的伤情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以上,且受害者的伤情明显构成八级以上伤残(如造成植物人、截肢、双目失明等)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决结果产生后再行结算。如此,既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二、人被车撞了怎么要求赔偿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交通肇事案件,如受害者的伤情或受害者的生活发生困难的。我国的法院有权要求相应的交强险对这类受害者的相关保险费用进行优先赔付,确保受害者的治疗和生活不受影响,彰显我国的法律公平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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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有哪些?
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的主要是在事故中直接侵害所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院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执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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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范围内什么要优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强险范围内什么要优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的主要是在事故中直接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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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优先赔偿规定有哪些?
交强险优先赔偿规定有行为人应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对于权利人就可以依法的要求优先赔偿自己的金额;但前提也是需要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先予执行,这样才能保障到赔偿义务人会先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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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赔偿交强险再赔偿商业险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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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受到哪些限制,哪些情况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下列情形受到限制: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二)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此种情况例如,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三)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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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受到哪些限制,哪些情况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下列情形受到限制: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二)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此种情况例如,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三)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什么叫房屋优先购买权,什么情况下买房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什么是房屋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
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哪些人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类人: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出卖人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如果在卖房前不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卖人与其他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二类人: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拥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签定合同、过户都需要房屋共有人签字,或者出具房屋出卖的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类人:公有旧房原住户
法律法规: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第四类人:原产权单位
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出卖人需要先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才能出卖房屋。
法律法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该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亲属关系、交房时间等所有各种因素。
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
如果遇到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民法学界通用的做法。
注意事项
二: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那所谓的“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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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1、《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2、《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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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风险投资中优先权怎样实现
[律师回复] 对于风险投资中优先权怎样实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优先分红权?
1、定义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优先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优先分红权就是基于同股同权的差异化处理。
2、优先分红权的功能
可以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获得红利回报,保证投资者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但这并不是风险投资人的主要目的。在优先股的发展历史上,早期优先分红权的功能主要是优先取得固定收益。当然,发展到现在,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人来说,年度分红并不太重要。
其次,限制企业分红,防止原有股东套现,确保资金用于公司发展,进而实现风险投资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风险投资中各种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1、法律规定
有些优先权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比如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或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
2、企业章程中规定
在英美法系,立法整体上遵循“章程至上”的原则,公司在优先权设计上拥有较大的自由权,法律较少干预。优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由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股份发行决议来决定。董事会在股份发行及股东权利内容设定上拥有很大的权力。
我国境外上市民营企业,其上市主体注册地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宽松规定为风险投资人与创业企业通过公司章程设立优先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由于法律赋予企业章程的自主权相对较小,因此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空间不是太大。
3、投资协议中约定
投资协议由全体当事人一致通过,且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故在解释上,协议被视为有效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相对于章程效力的广泛性,协议效力范围较小,如果公司未签署其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要保证协议目的,需要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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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优先权怎样实现
[律师回复] 对于风险投资中优先权怎样实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优先分红权?
1、定义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优先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优先分红权就是基于同股同权的差异化处理。
2、优先分红权的功能
可以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获得红利回报,保证投资者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但这并不是风险投资人的主要目的。在优先股的发展历史上,早期优先分红权的功能主要是优先取得固定收益。当然,发展到现在,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人来说,年度分红并不太重要。
其次,限制企业分红,防止原有股东套现,确保资金用于公司发展,进而实现风险投资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风险投资中各种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1、法律规定
有些优先权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比如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或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
2、企业章程中规定
在英美法系,立法整体上遵循“章程至上”的原则,公司在优先权设计上拥有较大的自由权,法律较少干预。优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由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股份发行决议来决定。董事会在股份发行及股东权利内容设定上拥有很大的权力。
我国境外上市民营企业,其上市主体注册地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宽松规定为风险投资人与创业企业通过公司章程设立优先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由于法律赋予企业章程的自主权相对较小,因此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空间不是太大。
3、投资协议中约定
投资协议由全体当事人一致通过,且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故在解释上,协议被视为有效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相对于章程效力的广泛性,协议效力范围较小,如果公司未签署其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要保证协议目的,需要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
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79条
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由上文可知我们可以以比较简单的角度理解这个概念,当债务人没办法按期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拥有对抵押物的留置权这是债权人也称作留置权人,简单点说就是债主把用来抵债的物品或者财产留置下来,并拥有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不转移占有,这是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这两者的区别无非是以时间为界定,以是否财产转移为衡量;未到达抵押期限之前债权人没有转移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只能是抵押权人,到达抵押期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拥有转移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是留置权人。这样一看完全就把这层关系理清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债权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权益不受损害,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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