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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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人解散的条件:法人章程规定届满、决议解散、法人合并或分立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一、法人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人的解释: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口语,有时将法人代表也称为法人。

二、成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三、企业法人解散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后,首先要分清企业法人的性质和类型,然后分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企业法人的清算人。

(一)国有、集体企业法人。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解散后,均应由其主管机关作为清算人。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应由其投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人;集体企业应由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清算人。如属乡镇、村办企业,则分别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为清算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人。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公司解散后都可以成为清算人,都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对于公司章程中明确了清算人的,只要不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也可依照公司章程确定清算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如股东大会不选定清算人,公司章程中又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董事会为清算人。因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的代表,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所以,董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理应成为清算的主体。

法人解散的原因很多,一般有因规章期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法人企业合并和分立等。也有是强制解散的原因: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我国法律规定,法人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解散后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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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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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4、除此之外,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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