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单位犯罪。而贪污罪的主体在性质上属于自然人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故意,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有的人虽分得了财物但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私分行为;而贪污罪则是个人的故意,一般是为了个人私利,在共同贪污中,每个成员均具有贪污的故意并参与了贪污行为。
(三)、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
(四)、二者的处罚方法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而贪污罪则追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的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
私分国有资产罪其实是很特殊的,因为法律中规定此罪只能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构成。换言之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另外公司、企业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也是无法认定为此罪。另外,此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要求“明知”,不明知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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