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环卫车司机工伤赔偿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中,原告(申请人)是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环卫车司机。原告主张,2024年4月13日自己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6月13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被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提交了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依据相关劳动法规,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被申请人)的初始困境在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相关待遇。其证据缺口明显,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梁广宇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抗辩。他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虽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原告申领基金支付部分;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庭审中,由于被告缺席,梁广宇律师围绕证据充分阐述观点。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2024年4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另一起某船舶工程公司违法分包下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纠纷案中,原告孙XX(化名)2024年3月入职被告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化名)担任电焊工。2024年9月14日,原告在项目现场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拾级。被告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被告的初始困境在于,虽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原告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同时,在工资标准上拒不提供详细构成。
梁广宇律师的抗辩策略包括:针对“违法分包”抗辩,指出被告直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出入证并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面对被告的行政诉讼策略,援引法律规定,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相关条例,结合原告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工资标准,精确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梁广宇律师通过详细阐述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反驳了被告观点。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额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解除,被告需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劳动关系,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责任承担主体;二是合理应对行政诉讼等拖延手段,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正常推进;三是精准核算赔偿标准,依据法律和证据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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