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的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许XX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不过,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进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始终谈不拢。何XX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走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给实际使用人许XX其应得的部分。
核心争议点与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次承租人是否有权主张补偿
许XX认为,自己作为次承租人,同时也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何XX则觉得,许XX只是次承租人,补偿款应该都归自己。法院查明,虽然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实际使用了厂房,并且在经营过程中有实际投入。基于此,法院认定许XX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
争议点二:补偿金额的确定
许XX主张按照自己的损失和相关政策,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为了确定补偿金额,卢扬超律师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终,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和相关政策,科学核定了补偿金额。
争议点三:合同无效对补偿分配的影响
何XX以合同无效为由,认为许XX不应获得补偿。许XX则强调,虽然合同无效,但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因厂房征收遭受了损失,应该得到补偿。法院在审理中,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进行考量,认为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也应获得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其是否有合法的建设手续,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征收等情况,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补偿时能够有理有据。在与房东协商补偿分配时,要保持理性,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次承租人许XX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虽然原诉请没有全部得到支持,但在合同无效的复杂情况下,能争取到17万多元的补偿,已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许XX的合法权益。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在处理案件时,他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补偿分配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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