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经营部委托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和一位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经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的案件就成功办理了200余件,尤其在劳动工伤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占比约75%。
在仲裁委的主持下,杨权法律师协助经营部与员工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了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经营部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员工调解款8000元,该款项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若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员工可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无独有偶,另一起劳动纠纷中,劳动者某某也遇到了糟心事。2017年9月8日,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某某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然而在2024年11月30日,某某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但公司次日签收后却没有回应。12月18日,某某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四项诉求。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某某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还称某某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加班工资,公司认为某某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这起案件由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杨权法律师作为某某的代理人参与庭审。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了诸多事实,比如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某某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某某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某某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却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某某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仲裁委询问相关问题时,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某某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其中,支持经济补偿金是因为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结合某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驳回加班工资诉求是因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某某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公司已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行事。劳动者遇到权益受损时要及时维权,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深厚法学功底,以及执业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处理这两起劳动纠纷时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作为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敏锐地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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