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正是利用“先票后款”条款来拖延支付货款,试图降低、拖延甚至免除逾期付款责任。2018年开始执业的吴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关系这一关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吴震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2018年执业至今的他,在建筑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多起相关案件,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他准确核对供货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时间节点,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扎实。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X月X日,吴震律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吴震律师随即补充说明,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合同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附随义务抗辩主合同义务的履行,同时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抗辩主张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起算时间有误,提出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应从开票之日起算利息,同时辩称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不应承担该项费用。吴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指出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先票后款”不能成为被告长期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在原告已足额交付发票、被告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形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吴震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点,主张按LPR加计罚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购销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告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法院采纳吴震律师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支持原告关于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并按照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吴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厘清合同义务层次,确立有利诉讼逻辑;全面固定案件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精准适用司法解释,合法主张逾期利息;高效推进诉讼程序,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维权提供了典型范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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