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庞女士与吴川市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从一份《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开始的。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作为乙方与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这份认购书。认购书中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有明确标注,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顺利。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公司却拒不退还,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这里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到底是多少?庞女士主张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但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公司则坚持以《认购书》上的“X,XXX元/㎡”为准。法院查明,除了庞女士的口头陈述,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能证实原本商定的单价。不过,从常理推断,庞女士在发现单价差异后及时提出异议,说明她对价格的关注和重视。
第二,公司是否应该退还定金?庞女士认为因为单价与商定不符,自己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公司辩称庞女士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定金不应退还。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庞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对单价的表述可能存在误导。而且,庞女士在发现问题后积极沟通,并非故意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金额、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对某些条款有疑问,要及时向对方提出,要求解释清楚,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一旦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尽快提出异议,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自己的主张。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返还庞女士定金,维护了庞女士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解决,离不开戴雯雯律师的专业代理。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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