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们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刘X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方抗辩双方无劳务关系,自己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法院查明,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认定其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该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该公司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标段,但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认定该公司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责任: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宿州市某公司方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的标段工作,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这两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案原告张XX未提供,法院对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事实
原告蔡XX是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7687元,并制定了付款计划。但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工资支付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被告宿州XX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规定无效。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受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免后期索赔困难。对于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工资,合法转包工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我们看到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丰富的经验。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正是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让他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在案件一中,他为被告刘X精准抗辩,最终使刘X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在案件二中,他充分准备证据,为原告蔡XX成功追讨回劳动报酬。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