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温州龙湾发生的一起栏杆安装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作为案涉项目楼梯及连廊栏杆安装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完毕后与被告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等合计76118.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则抗辩与原告无法律关系,案涉项目相关第三人也提出与原告诉请差距较大的结算方案。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型案件数千起,在民商事诉讼、合同法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与团队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原告完成案涉栏杆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核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明确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双方沟通的价款、费用等关键细节,随后确定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到庭参与诉讼。他们就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进行举证及辩论。然而,案件审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法院依职权追加两名第三人参与诉讼并组织第二次庭审,第三人提出了与原告诉请差距较大的结算方案,各方就工程款单价、已付款项指向、耗材及帮工费扣减、路费生活费承担等问题争议较大。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没有退缩。他们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就案涉工程发包方主体、工程量认定、费用承担等问题进一步发表代理意见,反驳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观点。翁鹏威律师指出,被告项目负责人直接与原告对接施工事宜,原告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承担付款义务。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逐一质证。他们对第三人提交的结算单中不合理的单价、扣减项提出异议,同时就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提供合作惯例等相关依据,主张被告应依约承担该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项目负责人代表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的事实成立,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案涉分包行为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属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法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单价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采信各方实际沟通的结算单价;对原告提出的已付款项系其他工地费用的主张,因付款附言指向案涉工程未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结合双方合作惯例及日常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支持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工期奖励,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3.8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201元。翁鹏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解决付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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