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是一起劳动纠纷,上诉人分别是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王X和韩XX。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公司是否要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最初,王某某家属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但缺少能有力证明两家公司过错以及完整责任承担的证据链。
杨洋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进一步梳理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确保生效判决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庭审中能起到关键作用;收集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的证据,包括派遣相关的文件、记录等,以证明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整理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据,如社保缴纳记录等。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家公司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理由。针对“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杨洋律师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强调劳动关系已被固定,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担责。对于“无过错”的抗辩,他指出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应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且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两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杨洋律师采取的方法论是:优先锁定核心争议,围绕核心争议收集和完善证据;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以生效判决等有力证据为基础,有力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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