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是一起矿业企业长期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典型案件。务工人员闫X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余年,然而单位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当闫X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无法补缴,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了保障。闫X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了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
闫X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等,但对于仲裁时效、社保政策以及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毕晓娜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形成了严密的代理思路。她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闫X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一年时效内;明确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依法无效;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同时根据闫X先后两家单位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确定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庭审中,毕晓娜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并逐一驳斥了对方的上诉理由。她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质证时坚持原上诉理由,但毕晓娜通过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进行了有力回应。
二审法院采纳了毕晓娜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和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由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毕晓娜采用了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她不仅关注案件的事实证据,还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对证据的综合运用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