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铁粉厂供应铁粉给食品公司。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通过电话下单确定。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以及产品单价等都有约定。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仍按电话订购方式进行。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认可,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发票。然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支付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2017年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食品公司和铁粉厂在2017年的业务未签订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单价。铁粉厂认为应按一定价格计算,而食品公司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法院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现铁粉厂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铁粉厂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第二,食品公司拖欠货款的金额及利息问题
铁粉厂主张食品公司拖欠货款,要求偿还货款及逾期利息。食品公司未对欠款事实提出有力反驳。法院经审理,根据双方的交易记录和结算情况,确定了食品公司拖欠的货款金额。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食品公司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逾期利息。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签订详细明确的合同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如果2017年的业务也签订合同,明确单价等关键条款,就可以避免后续关于价格的争议。同时,交易双方都应保留好交易记录、发票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及时催款并保留催款记录也很重要,这样在必要时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以食品公司被判决偿还货款及利息告终。董爽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董爽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她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交易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前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经历,使她积累了深厚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这让她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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