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公司坚称被告系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若此主张成立,被告将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执业的陈步青律师凭借其在劳动工伤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关键,展开了一系列维权行动。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首次行动便是系统梳理全部证据。2022年开始执业的他,在短短几年内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于此类劳动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收集了曹X通过微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证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与原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原告主张被告系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陈步青律师针对这一抗辩,展开了有力的法律论证。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曹X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此外,被告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该群名称直接指向原告公司,说明被告已被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正是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恰恰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
面对原告“曹X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更是进行了一连串的追问:如果确实是个人雇佣,为何要将被告拉入公司的工作群?为何安排的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完全重合?为何不向被告明示这是个人行为?这一系列追问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人格化代表,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曹X向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所安排工作内容与原告业务重合,被告亦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中,均显示出被告与原告之间有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虽主张曹X系个人用工,但未能举证曹X已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判决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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