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XX日晚,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内,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栗X后退踩空掉入旱厕受伤。随后,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这起案件让学校陷入了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困境,学校面临着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的双重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委托了河南安阳马朝丽律师为其代理此案。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在学生伤害赔偿案件中,她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马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马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事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她深入了解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发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表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尽到了教育职责。同时,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确实无法预见此类事件的发生。马律师将这些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和分析,作为学校无过错的重要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马朝丽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向法院阐述了学校已经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观点。她指出,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而且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马律师作为新天河律所网信部部长,在法律文书撰写和逻辑表达上十分严谨,她的观点清晰明确,有力地为学校进行了辩护。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马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向法院充分论证了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观点,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学校免除了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也体现了马朝丽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马律师作为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安阳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法律行业有着较高的声誉。她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为当事人全力守护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此次代理学校胜诉,再次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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