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回合:租赁关系与拆迁背景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他在这里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积极配合,于2021年4月完成了搬迁。
第二回合:补偿款分配起争议
何XX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当许XX要求分配属于自己的补偿款时,何XX却拒绝了。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期协商,可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试图拒绝支付许XX应得的部分。
第三回合:法院查明与认定
许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委托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有着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的经验,在佛山地区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卢扬超律师梳理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同时,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针对何XX提出的抗辩,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确认厂房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遇到拆迁等情况时,要及时与房东沟通补偿款分配问题,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搬迁损失评估报告等。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卢扬超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一系列工作,成功为许XX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他的专业能力和亲和耐心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在佛山地区,他凭借着对各类法律事务的深入理解和把握,已经成功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为众多委托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合法权益,成为当地居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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