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经当事人提出,应当一并处理。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经当事人请求,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进行追偿。
二、投保交强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不要重复投保,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交强险的全称,是由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机动车在一定承保期限内造成的损失进行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保险,购买该保险可以给予社会大众以一定的心理安慰。一定要投保交强险,否则当事故来敲门你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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