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36条至41条),只有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才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条解除情形,均未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
这里所说的“有可能需要支付”,并不等于必须支付。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劳动者,通知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只有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才需要支付。
二、职工患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这是相对劳动者工伤或视同工伤而言的,也是依据此情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2、必须在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并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跟劳动者的工龄相关。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前,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事实上,大部分的劳动者在经过治疗后,均能恢复原来的工作能力,然而,也有一部分劳动者经过大病后,虽然治疗康复了,但劳动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已经不能完成原来的工作任务,并且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若如此,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上述三个要件同时成就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属于预告解除的情况,公司不满30天通知到工人,应该在办离职手续的时候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的报酬。工人因病需要治疗解除合同的,必须是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胜任或者从事另行安排的岗位,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和工人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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