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闫XX主张合同是在被告方通过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胁迫下签订,且买方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两个因素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蕾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要点,将维权工作的核心放在证明合同签订的非自愿性以及合同主体不适格上。
杨蕾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详细查阅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2020年执业至今,杨蕾律师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理财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纠纷等相关案件就有7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查阅材料过程中,她仔细分析了合同签订的背景、款项支付的情况以及房屋流转的过程。她发现原告虽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条,但原告坚称未实际收到款项,这成为了案件的一个重要疑点。
2026年X月X日,杨蕾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后的报警记录以及医院的就诊记录,以此证明原告受到胁迫的事实。法院于X月X日回复称,报警记录和就诊记录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予调取。杨蕾律师当日即补充理由,指出报警记录和就诊记录能够直接证明原告签订合同并非出于自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最终,法院于X月X日重新审查后,同意调取相关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杨蕾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房屋的买卖应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而本案中的被告尹XX、徐X、徐X均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合同应属无效。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辩称合同是自愿交易,且已支付房款。杨蕾律师针对被告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她结合调取到的报警记录和就诊记录,证明原告签订合同并非自愿。同时,她强调合同主体不适格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蕾律师的观点,确认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徐X向闫XX返还房屋,闫XX向尹XX返还购房款35万元,闫XX赔偿徐X装修损失24,451.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其他反诉请求。杨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