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程序点。本案中,被告方主张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若该主张成立,原告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2024年执业的汤思骑律师凭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诉讼时效计算的关键节点。
汤思骑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汤思骑律师自2012年参加工作,在政府法律事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成为执业律师。在阅卷过程中,汤思骑律师注意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关系。
2025年X月XX日,案件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代表被告方积极参与。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汤思骑律师提出不应采证的意见,法院最终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法院未予采证,汤思骑律师及时调整策略,着重强调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证据。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汤思骑律师多次阐述自己的观点。2025年X月,汤思骑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诉请管理费已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正常起算。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汤思骑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并附上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参考。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某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告方成功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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