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珠海的一起劳动仲裁案件中,员工提出确认与公司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存在劳动关系等多项仲裁请求,包括工资、差旅费报销款、停工期间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该案件由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代理公司一方。
郑捷峰律师执业以来,他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郑捷峰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深知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之处。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郑捷峰律师仔细分析案件情况,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辩驳。
首先,虽然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向员工转账的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而且现有证据未充分体现家住河南郑州的员工平时如何接受在珠海办公的公司实际的用工管理。员工认识相关人员并通过其为公司对外销售业务,并不等同于员工作为公司的员工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
其次,员工前期打卡,后期又无需打卡,工作时间灵活,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这表明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即便有向员工发送《员工档案表》以及员工发送《离职证明》要求盖章的情况,但没有证据显示员工填写《员工档案表》并提交给公司,且填写《员工档案表》的行为不代表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也未回应盖章事宜,这些情形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对于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人的身份,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根据相关规定,仅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所以法院未采纳该证人证言。
综上所述,郑捷峰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有力辩驳,使得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也未能体现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法院驳回了员工关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以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郑捷峰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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