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状时,公司上下陷入了焦虑与无助之中。公司明明没有参与案涉项目的施工与结算,却被要求支付近60万元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公司人员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原告的诉求,不知如何应对,在这场纠纷中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
20XX年,王世奇律师首次接触到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他没有丝毫慌乱,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王世奇律师敏锐地注意到,原告主张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与其签订《预拌砼销售合同》,但被告一是否真的是适格被告,合同上的印章是否真实有效,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关键起点。
在庭审前,王世奇律师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他收集了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发现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这一发现为他提出主体资格抗辩提供了有力证据。王世奇律师明确指出,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对于《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王世奇律师也没有轻易放过。他主张该印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王世奇律师执业以来,处理过不少涉及印章真实性争议的案件。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他深知印章的真实性对于案件结果的重要性。因此,他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印章系被告三擅自加盖,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抗辩理由。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一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上。原告坚持认为被告一签订了合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王世奇律师则沉着冷静,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向法庭阐述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而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被列为支付货款的主体。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世奇律师的成功代理,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免除了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世奇律师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服务,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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