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0月,原告XX与被告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XX以“劳务大包”形式承包日喀则市珠峰农产品集散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2021年7月,XX按约完成主体工程,双方结算确认了工程款,但扣除质保金后仍有劳务费未付。2022年7月质保期届满,XX公司却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及支付剩余劳务费,这一矛盾的情况让XX陷入困境。
卓玛律师在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面对此案,卓玛律师接案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的深入了解,迅速开始梳理证据。
卓玛律师首先关注到《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且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这是一个关键的合同依据,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同时,卓玛律师还收集了XX公司与XX的通话录音、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结算证据,证实了欠付金额及质保金数额。
此外,卓玛律师深知质量责任证据的重要性。执业多年处理众多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让她对这类案件中质量责任的证据细节高度敏感。她发现鉴定报告显示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而该工序由XX公司负责。同时,监理单位验收记录、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也证明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我方的核心主张,即地基开挖、回填由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费用,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卓玛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清晰地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她指出,虽然因XX公司及XX均无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使用,XX有权主张工程款。而且,地基回填由XX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监督,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问题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同时,工程主体已于2023年2月完工,质保期1年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保修事项,应返还质保金。
最终,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XX公司向XX支付质量保证金458,304元,支付劳务工程款387,230.9元,驳回XX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卓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质保金和劳务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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