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杨X包工包料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该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但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公司对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从而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本案存在以下核心争议点:
第一,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上诉人公司认为部分款项已支付给杨X,但杨X不认可。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去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全面了解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聂嘉仪律师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
第二,关键证据的挖掘:聂嘉仪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试图让负责人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与客户负责人多次对细节的交流、负责人充分的回忆,以及对于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客户负责人回忆出一个重要情况,即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是无法转出的,加之大部分的工程款都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此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嘉仪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法院最终认定,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此举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重视款项支付的证据留存。对于施工方来说,要明确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对账确认;对于发包方而言,要规范付款流程,保留好付款凭证。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聂嘉仪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毕业于海南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从繁杂的银行流水中锁定了关键证据。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评为省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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