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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事实来看,2018年原告马X入职被告乳业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虽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而被告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这里存在的疑难之处在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缺乏备案手续,同时对于加班事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定时工作制需要行政备案,否则不能随意适用。而在本案中,被告未备案却主张适用该工时制,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王永军律师接手此案后,按时间顺序展开工作。首先在接案阶段,详细了解原告的诉求和案件情况。庭前准备时,指导原告收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严谨反驳,强调被告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备案,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对原告的加班事实和工资标准进行详细论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比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最终明确了支付范围和金额,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合甘肃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对于证明加班事实和工资标准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在质证过程中,要对对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此外,对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要准确把握,如不定时工作制的备案要求等,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中占据主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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