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存在合伙关系,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了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到了2025年,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冉某某。原告称,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可被告售卖货物后却没有分配货款,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要求被告支付这笔款项及相应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还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首先,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其次,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不能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
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被告方进行了有力抗辩。一方面,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他仅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但这张表只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既没明确款项性质,也没说明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这个“挂账”行为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另一方面,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
而且,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必须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根本没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以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另外,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所载明的2685吨货物虽然可能和合伙经营有关,但关键事实是:三合伙人自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收支往来众多,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终止合伙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货物按其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其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非利润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其中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了7年,之后从公务员转型成为律师。她经办过百余件案件,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合伙经营时,签订书面协议很重要,它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合伙财产分割一定要先进行清算,不能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就直接主张分割。否则,不仅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还可能会陷入滥用诉权的困境。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她深入挖掘证据之间的关联,有力地反驳了原告诉请。同时,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方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她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经历,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经验,使她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时游刃有余,为客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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