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错误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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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违反法律条款规定的事实未做认定、认定部分或认定指向不明确,均属于认定不清。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错误怎么处理

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错误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违反法律条款规定的事实未做认定、认定部分或认定指向不明确,均属于认定不清。

事实一般包括“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对应到违法案件中,就是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主体,以及违法的原因、过程和后果。时间涉及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行为地点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而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主体是否遗漏,自然人年龄及精神状况等均涉及处罚情节和责任承担,是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在多数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原因、过程等因素不属于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但违法结果则是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在某些案件,违法结果甚至关乎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违法结果出现后实施的行为也属于须认清的事实。具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应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相应事实应认定清楚。

主要证据不足。即对前述必须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佐证。从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综合判断出是否为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证据不能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确定,或者存在合理疑点,无法达到唯一的证明标准。从程序的角度,证据必须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所收集的证据。

二、纠错的程序怎么走?

撤销原决定。撤销行政决定系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为之。机关内部由原承办部门还是监察部门启动纠错程序在所不论,但撤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策,而不问此前作出决定时的决策机制;也不能由低于原来决策机构层级的机构来撤销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以确保撤销决定作出的科学和审慎。

重新履行调查程序。因原处罚决定被撤销而导致相关案件已从法律意义上不存在。若违法事实不存在,则原处罚案件以撤案的方式终结。若违法事实存在,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调查程序。被撤销案件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材料,若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可在新案件中使用。

作出新的决定。调查取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决策后作出决定。如果撤销原处罚决定仅仅因为适用法律错误等不需调查取证、改变原认定事实的情形,新决定可与撤销原决定的决定一并作出。

行政机关如果发现相应的行政处罚错误,应当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况。而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重新启动对事件的调查,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并对已经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进行撤销或者是赔偿。如果是受害者,对行政处罚不满,或者是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也可以积极申请法律的保护。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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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即先处罚后告知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先处罚后告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对这一错误,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都应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
2、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
告知事项不明,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告知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没有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告知的权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虽然告知了但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上述错误,应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政机关因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实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应视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而对于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虽然内容有欠缺,但总体上并未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可认定为行政瑕疵,如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其他程序问题,应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的形式不合法
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告知程序应当采用的形式,实践中有的采用口头告知,有的采用笔录,有的采用格式化的告知通知书等。形式不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有的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空白的笔录上签字,然后才告诉他对其处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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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伯伯因为开车不小心和别人相撞,但是下发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请问行政处罚错误法律效力还在吗?
[律师回复] 我对于行政处罚错误法律的回答是:《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它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
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
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
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
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
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
六),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怀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西安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
七),提出处理意见,报头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
八),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九)。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
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它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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