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XX租赁公司为工程项目提供建筑设备租赁,产生大额租赁费用未结清。原告将被告A、被告B、被告C一并起诉,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租赁款一百余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B辩称不知情、非共同债务;被告C辩称仅为管理人员、不应担责;被告A缺席未抗辩。具备高级合规师资格的莫川川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接手了这起复杂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构建证据链锁定欠款
莫川川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百余件,深知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他仔细梳理了租赁事实、结算单据、聊天记录、对账表格等材料,翻到结算单的具体明细,对比了聊天记录中的租赁时间和设备信息,将这些证据一一串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对证据的精准分析,他精准锁定了欠款主体与金额,明确了被告A为实际欠款人。
排除无关责任主体
莫川川律师作为律所民商事团队负责人,有着丰富的商事谈判及争议解决经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针对被告B和被告C的抗辩理由,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他查阅了多份关于职务行为和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条文,对比了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最终,通过合理的法律论证,成功排除了被告B和被告C的责任,确保判决能够直接指向实际欠款人,保证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胜诉效果与行业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A之间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租赁费用经项目管理人员对账确认,金额明确。被告C仅为履职管理人员,被告B不构成共同债务,均无需担责。判决被告A单独向原告A支付全部租赁款一百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A承担。莫川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被告缺席、消极应诉的情况下,仍以扎实的证据实现了完整胜诉,为租赁企业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为工程设备租赁、无书面合同、多方主体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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