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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市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为由,要求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看似清晰明了,但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
为何聚焦票据纠纷?
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300件案件的阎乔律师,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合同、家事案件占比约60%。在丰富的办案经历中,阎乔律师逐渐注意到商事票据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票据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支付工具,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复杂的流程,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颇具难度。这促使他将目光投向票据纠纷领域,进行专业化深耕。
专业论证破局之道
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核心抗辩点。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于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而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在阎乔律师看来,这一关键细节是破局的关键。他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此案后,阎乔律师在票据纠纷领域的经验更加丰富,他将继续在专业领域深耕,为更多企业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也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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