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申某某。被告是巫XX。2021年3月3日,巫XX到原告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2021年6月13日,巫XX工作时受伤,之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XX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则称,双方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这个案子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法院查明,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法院最终认定,既然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被支持。简单来说,法院只认生效判决,生效判决说有劳动关系,那就是有。
第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是啥时候?
法院查明,结合被告治疗情况以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原告没明确说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被告主张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法院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因为被告受伤后治疗,之后双方也没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这个时间比较合理。
第三,工伤待遇具体金额是多少?
法院查明,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被告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核算费用是152,499.55元,但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也就是说,被告没对仲裁结果起诉,就当他认可了,那就按仲裁的来。
第四,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怎么处理?
法院查明,因为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原告起诉让仲裁裁决失效了,被告希望维持仲裁结果。法院认定,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就是说法院只处理仲裁和诉讼里提出来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在工作中受伤,一定要及时去认定工伤,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如果和公司就劳动关系、工伤待遇有争议,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仲裁结果出来了,觉得不合理就及时起诉,不然可能就视为认可仲裁结果了。
这个案子里,法院确认了劳动关系和终止时间,让被告拿到了应得的工伤待遇。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抓住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等问题的关键,为被告成功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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