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泗县某工程中,中国XX集团承包工程后,将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2020年4月27日至5月5日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这里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第二,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该公司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法院认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新余XX关于受伤地点的辩解,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不予采信。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责任。宿州市某公司因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的标段工作,也不承担责任。因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拖欠工资讨薪争议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15000元,尚欠62687元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未到期,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因此,法院支持了蔡XX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入职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受伤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公司拖欠工资,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以便在维权时使用。
结尾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另一起成功帮员工讨回了拖欠的工资。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劳动争议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案件中,精准为刘X进行抗辩;在公司拖欠工资案件中,充分准备证据,有力地维护了蔡XX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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