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X在工作时右下肢不幸被铁水烧伤,伤情严重,被鉴定为工伤九级。然而,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这使得全部工伤赔偿费用需由单位自行承担,单位抵触情绪强烈,赔偿意愿极低,王XX陷入了难以获得赔偿的困境。2025年,王XX找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寻求帮助。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工伤纠纷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了解。面对王XX的情况,陈步青律师深知尽快为其拿到赔偿款的重要性,他决定制定一套全面的诉讼策略。
陈步青律师熟悉工伤赔偿的相关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种单位抵触的情况下,快速调解是最佳途径。他首先进入证据准备阶段,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约定记录、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王XX应得的各项待遇共计214600元,为后续的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的数额基础。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艰苦的谈判。他一方面向对方阐明法律规定的刚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责任无法回避;另一方面,他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执行风险等角度,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普通代理可能会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陈步青律师选择了快速调解的策略,大大提高了维权的效率。
当谈判陷入僵局时,陈步青律师适时调整策略,提出了“总额让步+违约金保障”的方案。将214600元的诉求调整为168000元一次性解决,但附加5000元违约金条款作为履约保障。这一方案既降低了被申请人的支付压力,又为申请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本案经无锡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需于202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8000元,如未按期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目前,虽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赔偿款尚未到账。陈步青律师告知王XX,若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赔偿款,可依据违约金条款和仲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